近十余年我國大力推行建筑物的節(jié)能技術應用,節(jié)能標準從二步發(fā)展節(jié)能發(fā)展到今天的四步節(jié)能(75%),甚至到低能耗被動房的推廣,其中主要應用措施就是外墻外保溫技術體系,尤其以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為技術主流。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是置于建筑外墻外側,與基層墻體采用粘貼方式固定的保溫系統。系統由泡沫塑料聚苯板(模塑聚苯板、擠塑聚苯板、硬泡聚氨酯板、巖棉板等)、膠粘劑、厚度為3mm~6mm的抹面膠漿、玻璃纖維網布及飾面材料等組成,系統還包括必要時采用的錨栓、護角、托架等配件以及防火構造措施。(當然如果用YT保溫材料,其無網施工及A級不燃特性,對于整個外墻外保溫系統,就會省去很多工序上的繁瑣和安全隱患。)
在提高和推廣節(jié)能應用的同時,技術的應用也日趨成熟,但是難免因壓低造價、壓縮工期或不利環(huán)境條件下施工等因素,導致施工質量控制和材料質量控制不嚴格等多種不利情況,越來越多的外保溫工程質量問題相繼出現,受此影響的外墻外保溫系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缺陷或破損,進而影響整體使用功能和熱工性能,甚至產生系統性安全隱患。已建住宅的外墻外保溫系統的破損也并非個案,不乏出現漏水現象,甚至松動、脫落等安全事故。項目竣工僅一兩年就出現開裂和脫落現象,在全國更是舉不勝舉,砸壞車輛和人身傷亡事故時有發(fā)生,百姓群體上訪事件時有發(fā)生,而且應用外墻外保溫技術的早期項目至今已有近20年時間,逼近25年設計使用年限,未來若干年外保溫事故有急劇增加的可能,將會對人身財產安全和社會穩(wěn)定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。
但是針對工程質量的維修質保期和設計使用年限是如何界定的,二者有什么潛在的聯系,為什么后續(xù)出現的質量問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。下面我們首先看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》第六章第四十條中的第(二)條的規(guī)定:在正常使用條件下,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:屋面防水工程、有防水要求的衛(wèi)生間、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,為5年。外墻面的防滲漏5年代表什么意義呢:表示外墻外保溫施工完畢竣工驗收后5年內有施工單位負責維修,質保5年之后施工單位將不再負責,維修責任主體將發(fā)生轉移,轉移到物業(yè)管理公司,由物業(yè)公司接管。所以質保期5年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維修主體發(fā)生轉移界定的法律依據。
對外墻外保溫使用年限,我們可以看《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(guī)程》第3.0.10條規(guī)定: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,外墻外保溫工程的使用年限不應少于25年。全國各地方標準都有關于外墻外保溫使用年限的類型規(guī)定。25年的相關論述,可以追溯到歐標,當時我們國家的外保溫標準幾乎是直接引用的歐標,歐標的很多數據源于德國,除了相關材料的壽命年限外,在確定保溫系統的使用年限的時候,還統計了實際保溫建筑的保溫層壽命。
德國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使用外保溫,統計數據充足,可以說25年的說法,是理論結合實踐的產物。但是話說回來,德國有很多建筑的外保溫使用了超過50年也沒出現需要翻修的情況,但是為什么德國人確定使用年限為25年呢?筆者認為是一種謹慎的體現。順便說一句,美國學習德國外保溫技術,美標里也是25年。依據有了,對工程質量有什么實際意義呢?筆者認為,25年的使用年限是外墻外保溫滿足熱工性能、使用功能、安全性等方面的時間底限。通過咨詢權威專家,25年的使用年限并不代表外墻外保溫25年之后就全部損壞了,根據國際工程案例外墻外保溫25年后進入高關注時期,并且需要整體提升改造,具體后續(xù)如何處理,國內相關的政策文件沒有提及,還處在空白期。
通過以上方面的敘述,我們基本了解了外墻外保溫質保期5年和使用年限25年的內容和意義,但對產生的質量問題和造成的社會影響有什么內在聯系呢?我們可以深入探討一下:5年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追溯到施工單位,但5年以后出現質量問題由誰負責呢,答案肯定是物業(yè)公司,對裂紋、滲水這類小問題物業(yè)公司可以處理,但是如果發(fā)生大面積滲漏,影響居民生活,外墻脫落形成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了,有誰負責呢?
施工單位認為,已經過了5年質保期,不是我們負責。
建設單位認為,已經交給物業(yè)公司了,我們不負責。
物業(yè)公司認為,這是質量問題,物業(yè)公司無法承擔,甚至有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,經濟問題只能選用大型維修基金,其他方面不能負責。
業(yè)主認為,我們買房子,還得把維修買了,這顯然不合理,我們不負責,而且還得找政府有關部門解決質量。
通過上述可以看到,質保期5年不能完全解決外墻外保溫的質量和售后等問題,當然不乏還有一兩年保修期的 ,25年的使用年限沒有和法律關聯,在今天看來,沒有起到對工程質量把控的實際作用。根據大量的數據調研,出現脫落、大面積漏水、普遍開裂、大面積粉化都是和質量不合格直接相關的,和使用不當關系不大,外檐工程尤其是高層建筑極少會有人為破壞。5年質保期和25年使用年限截然分開,這顯然是不合理的,25年的使用年限應該立法加以推行,才能對工程質量起到真正的指導作用。
《外墻外保溫工程技術規(guī)程》JGJ 144規(guī)定中有一條款,“在正常使用和正常維護條件下”如何來進行定義,應該是沒有人為破壞,對細微缺陷及時檢查和修復;而不是說維修不及時發(fā)生脫落等重大問題歸為不正常使用和維護造成的,顯然也不合理。通過實地調研發(fā)現,將近20年還完好無損的外墻外保溫項目都是合格的材料和規(guī)范的施工的結果,發(fā)生嚴重質量問題的,都是材料不合格施工不到位的結果,身邊的建筑比比皆是。
因此,5年的質保期是維修主體的轉移,25年使用年限應該是質保期的延續(xù),不應與立法脫離,但以上年限都不能成為工程質量缺陷的掩飾,應該積極推進5年之后25年之內都要由開發(fā)企業(yè)來承擔質量風險。一味追求利潤最大化,最低價中標,越便宜越好現象將有明顯好轉。
來源:中國建材報 略有改動